

慈利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通告
为了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,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、《森林防火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541号)、《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林区禁止野外用火的通告》(张政通[2016]46号)等法律法规的规定,县人民政府通告如下:
一、2020年3月20日至4月30日全县范围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。
二、凡违反规定的,公安机关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、《森林防火条例》等有关规定,给予警告、罚款、拘留等处罚;酿成火灾,涉嫌构成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慈利县人民政府
2020年3月20日